《关于加快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

2018-07-18 1041


各镇、街道,平湖经济开发区(钟埭街道)、独山港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保障和支撑作用的意见》(浙委办〔2009〕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加快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快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突出服务经济转型升级这个重点,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确保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取得新突破,为加快推进平湖经济社会全面走上科学发展之路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新需求和现有人才队伍的状况,重点引进培养我市高新技术行业、重点优势行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急需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力争到2014年实现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有较大幅度增长,全市引进海内外领军人才不少于10名、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高层次人才不少于200名,完成3000名创新型专业人才的培养,使全市创新型人才的供给总量、结构和素质基本适应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发展模式转型的需要。

(三)适用对象范围

1.第1类对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及相当于这一层次的省级创新型人才。

2. 第2类对象: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3. 第3类对象:具有硕士学位专业人才;嘉兴市级(含)以上突出贡献专业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及相当于这一层次的市(地)级创新型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二、加大对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补助力度

(四)对引进人才实施工资外津贴。对由我市企业正式引进,60周岁以下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含)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工资外津贴,按比例分三年兑现。具体标准为:第1类对象补助9万元,第2类对象补助6万元,第3类对象补助3万元。

(五)对引进人才实施购房补助。对由我市企业正式引进,60周岁以下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含)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凭房产证给予购房补助,按比例分三年兑现。具体标准为:第1类对象补助12万元,第2类对象补助10.5万元,第3类对象补助6万元。购房补助,每户只能享受一次。申请购房补助时,实际购房款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购房价补助。申请人若在服务期内离开本市,则停止发放。

(六)对拔尖人才实施特殊补助。对由我市企业正式引进,60周岁以下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含)劳动(聘用)合同的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获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工资外津贴、购房补助各为20万元;正式引进国家级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工资外津贴、购房补助各为30万元。

对由我市企业正式引进,引领我市产业升级、提升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给予特殊的政策补助。

(七)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施专项补助。对我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紧缺急需的重点岗位人才,办理录用和调入本市手续后工作满两年,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经营管理和文化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具体标准为:第1类对象补助12万元,第2类对象补助10万元,第3类对象补助5万元。具体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制订。

(八)对“柔性”引进人才实施专门补助。对“柔性”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协议、工作业绩明显的,每满一年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第1类对象奖励8000元,第2类对象奖励6000元,第3类对象奖励3000元。补助期限最长为三年。

(九)对企业引聘人才实施税收贴补。对企业正式引进、聘用年薪10万元以上的创新型人才、高级技师,在聘期内,

  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给本人,奖励资金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三、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

(十)积极实施创业创新人才引领工程。围绕我市重点产业的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着力引进培育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引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与平湖跨越式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人才链。

(十一)加大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的扶持力度。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经上级评审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四、引导企业吸纳创新型人才

(十二)鼓励企业为人才提供社会保障。对正式引进人才,并为所引人才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第1类对象奖励8000元/人,第2类对象奖励5000元/人,第3类对象奖励3000元/人。

(十三)鼓励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凡申报并被批准立项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每完成一项给予申报单位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主要用于国外专家来华生活补助。

(十四)鼓励企业参与人才招聘。对参加省、嘉兴市组织的人才招聘活动或本市组织的赴外地人才招聘活动的单位,视情给予一定补助。


五、完善创新型人才的引进机制

(十五)鼓励国内外知名猎头公司和人才咨询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对新引进的知名专业人才中介机构(人才猎头),并在服务平湖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1—5万元奖励。

(十六)发挥“大学生实习基地”引才择业的平台作用。对接收由人事部门推荐的平湖籍实习生实习的实习基地,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800元/月,硕士500元/月,本科300元/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经费待实习结束后由人事局核拨给实习基地,实习生生活费标准及其他待遇,由实习基地自行确定。

(十七)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对来我市企业研发机构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实际工作1个月以上,并最终完成研究计划目标取得成果的,按实际服务期限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八)鼓励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每成功申报1家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分别给予博士后3万元的生活补助和科研工作站4万元的项目资助。博士后研究期满后继续留平工作,符合相应条件的,享受引进人才工资外津贴和购房补助。

(十九)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平创业创新。对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经人事部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按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实行工资外津贴和购房补助。


六、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二十)对入选的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给予奖励。凡入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限内第一、二层次的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级优秀人才)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和800元奖励;列入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

第三层次和嘉兴市专业技术带头人的,在管理期限内给予每月500元奖励;列入平湖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人才、专业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的,在管理期限内给予每月300元奖励。

(二十一)鼓励企业选送人才参加继续教育。由企业选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学历、学位后继续与所在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博士学位1万元,硕士学位8000元。

(二十二)鼓励企业加大继续教育投入。积极鼓励企业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费投入,确保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并优先用于高层次人才培训。

(二十三)鼓励企业人才赴外培养深造。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培养深造。


七、优化创新型人才的发展环境

(二十四)重视做好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工作。引进人才的子女,属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原则上按就近入学,由教育部门安排到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就读;系普通高中学生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和原有基础,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到省级重点高中就读。引进对象单位应及时将引进对象子女入学申请、人事部门录用证明等报送教育局。

(二十五)妥善安排引进人才家属就业。引进人才的随迁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口安置工作。其他身份人员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负责安排,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协助推荐就业。

(二十六)建立健全联系、关爱机制。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制度,定期听取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其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关心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身心健康,由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体检。

(二十七)健全完善评优评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表彰奖励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创新人才。

(二十八)建立招才引智激励机制。设立“招才引智奖”,对引进人才和引进智力成绩突出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八、加强对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组织领导

(二十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组织、人事、财政、科技、经贸、劳动保障、农经等部门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研究协调和解决相关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事局,由人事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十)落实人才开发资金保障。设立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2010年为1000万元,以后根据财力和需要逐年增加,确保各项人才政策兑现到位。各镇、街道和平湖经济开发区(钟埭街道)、独山港区也应根据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加大人才开发的资金投入。


九、其他事项

(三十一)本意见中的企业是指我市各类非国有(控股)企业。引进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同时符合不同类别补助标准的,按就高原则不予重复补助奖励。

(三十二)组织部、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意见有关条款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十三)本意见由组织部、人事局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6日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开发工作的若干规定》(平委办〔2006〕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