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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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实 施 意 见
为积极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建设创业型城市,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83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国家有准入条件、标准的行业和领域要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并根据行业特点,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放宽出资限额,创业者申请设立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1人公司为10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1人公司为10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注册资本按投资者申请为准。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本市户籍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复退军人、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扶持人员”),以及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在国家允许的行业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在国家允许的行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完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扶持人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在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时,实行贷款贴息政策。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其他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同时,也可申请不超过2年的商业贷款,市财政据实给予50%的贴息(展期和再次贷款不贴息)。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商业贷款两项贴息总计额度不超过2万元。贴息实行“先付后贴”。
(四)实行创业场地补助政策。“扶持人员”在“平湖市创业基地”租用场地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由市财政给予创业场地补助。补助标准为3年场地租金的10%,补助总额不超过每户每年1000元,并按年发放补助。
(五)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4050”人员,且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从2014年起,女满45周年、男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保补贴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尚未满“4555”或已在申领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落实培训政策,提高创业能力
(六)完善创业培训政策。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应届毕业在校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骨干培训(SYB培训),培训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创业骨干培训补贴。创业骨干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2000元(补贴分段实施,培训阶段按每名学员不超过1000元标准补贴给培训机构;项目开发阶段按每名学员不超过1000元标准补贴给项目开发单位)。
(七)鼓励创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已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给予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80元。
三、加强政策引导,鼓励自主创业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本市户籍高校毕业5年以内从事现代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超过企业人数的30%,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创业带动就业比例在1∶5以上,且带动本市户籍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创业者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九)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被评为市级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创业项目,按《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重点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10〕41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
四、培育创业典型,强化示范带动
(十)培育创业典型。对创业项目成功率高、生命周期长、带动就业能力强、经济效益增幅大的创业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被评为“平湖市创业典型”或“嘉兴市创业典型”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的奖励。
(十一)加快创业基地建设。经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获得“平湖市创业基地”称号的创业基地,由市财政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基地建设补助。被评为“平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先进单位的,由市财政给予2000元的奖励。
(十二)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发挥创业基地在创业带动就业中的示范作用。经认定的“平湖市创业基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平政办发〔2012〕89号)文件执行。
五、健全服务体系,改善创业服务
(十三)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为创业者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十四)构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大力开展创业型镇街道创建活动,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展创业指导服务,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经嘉兴市级相关部门考评认定,获得“嘉兴市创业型镇街道”称号的镇街道,由市财政给予2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五)加强创业指导服务队伍建设。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队伍,搭建公共创业服务网络,为各类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培训指导、开业帮助、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六)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多形式开展创业宣传活动,通过举办项目展示、政策咨询、典型宣传、专题研讨等活动,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一定的奖励。创业宣传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六、附则
(十七)本意见中涉及的政策享受对象,由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初审,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定。
(十八)本意见中涉及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的,按《平湖市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财社〔2012〕26号)执行。
(十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意见所涉及的创业扶持政策如与其他财政补助政策有重复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