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人才新政不限户籍供应政策
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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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北京市住建委正式发布《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这份文件主要是结合 “三城一区”及其它国家或本市重点功能区(以下统称“园区”)建设,通过住房政策来服务保障在京就业创业的人才。将面向人才专配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和发放租房补贴,不受户籍限制。
可以说,本次新政从户籍上做了大尺度的放宽。比如,《意见》中提到,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备案引进的非京籍优秀人才及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可以购买用于自住的普通商品房,也可申请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公租房:只租不售、循环使用。
房源从哪来?除了新建外,还可以改建、长期租赁、收购市场房源和调剂其它公租房。渠道这么多,供应不是难题。《意见》中提到,面向人才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只租不售、循环使用。
申请审核条件做了如下规定:
在本市无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离工作单位超过一定距离; 2.本市、本区或园区需要的人才;3.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租金方面,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整体面向人才分配的,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同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不同产权单位持有的,租金标准应保持一致。
共有产权房:花钱买,封闭管理。
既可以在园区范围内及周边新建,也可以收购剩余政策房。《意见》中提到,面向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实行内部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人才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2.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确定。
对于共有产权房的租售层面也做了限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原则上不得出租,确需出租的,应征得代持机构同意。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代持机构按规定价格回购。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通过市级交换服务平台面向本区或园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才家庭出售。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租房补贴:不要房源可领钱。
这一条很好理解,如果引进的人才不需要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可以领租房补贴。《意见》中表示,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人才租房补贴标准,通过向引进人才发放租房补贴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租房补贴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市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发放租房补贴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人才标准和范围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补充一条关键政策: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备案引进的非京籍优秀人才及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可以购买用于自住的商品房,或者也可以申请一套共有产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