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湖市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6-12 9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嘉兴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安排等途径筹集,专项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组成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三)上级转移支付的促进就业资金;

(四)社会各界为就业创业工作提供的捐赠资金;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期间,在确保动用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的前提下,其使用额度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

(五)创业补助;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七)社会保险补贴;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

(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有关鼓励促进就业创业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业介绍补贴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职业介绍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农村劳动者、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按平政发〔2009〕129号文件执行,下同)。

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实现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上述对象人数,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60元/人。

职业介绍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就业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料: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实现就业的补贴对象本人签名的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材料复印件,以及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账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等。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含被征地农民、农村劳动力、外来劳动力)、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就业困难人员。上述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平委办〔2006〕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本市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班的在校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创业骨干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创业培训(SYB)补贴分段实施,培训阶段按每名学员不超过1000元标准补贴给培训机构;项目开发阶段按每名学员不超过1000元标准补贴给项目开发单位)。

(三)职业指导培训的对象为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劳动??、就业困难人员。主要进行就业须知、维权事项、安全生产常识等就业指导性培训,职业指导培训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因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以及为培养紧缺工种技能人才而组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助,不得重复申请。

符合(一)、(二)、(三)项条件的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料: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培训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开展免费培训后,可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料:培训人员本人签名的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课程表、试卷、成绩表、证所复印件、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名称、帐号等证明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企业对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委托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企业必须交纳失业保险费满三年,并在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前,将培训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培训结束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再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所需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当年度财务报表、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名称、帐号等凭证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含被征地农民、农村劳动力、外来劳动力)、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就业困难人员。其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由个人或培训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80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或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的对象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由本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统一安排3-6个月的见习培训。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文件确定的企业或单位)给见习学员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可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申请见习补贴所需资料:本人签字的见习人员名单、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毕业证书》复印件、见习基地发放生活补助明细账(单)、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帐号等凭证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到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村(社区)吸收本市户籍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给予见习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期限参照市“大学生村官”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创业补助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创业补助包括一次性创业补助、创业场地补助和创业基地建设补助。

(一)一次性创业补助。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创业带动就业比例在1∶5以上,且带动本市户籍人员稳定就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给予创业者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所需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或《士兵退出现役证》、《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吸纳就业人员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等凭证材料,向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实地确认,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补助资金。

(二)创业场地补助。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在核准的创业基地租用场地创业的,可申请创业场地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标准为场地租金的10%,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元/年。申请创业场地补助所需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创业基地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实地确认,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补助资金。

(三)创业基地建设补助。经市创业办核准的市级创业基地,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创业基地建设补助。创业基地建设补助标准为每家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申请创业基地建设补助所需资料:命名“创业基地”有关文件复印件、创业基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创业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帐号等凭证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创业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四)创业型镇(街道)创建补助。获得“嘉兴市创业型镇(街道)”称号的镇(街道),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创业型镇(街道)创建补助。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核定后,给予创业型镇(街道)一次性20000元的创建补助。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镇(街道)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每月的岗位补贴标准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村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每月的岗位补贴标准为360元。

原招聘在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月的岗位补贴标准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单位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料: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工资发放明细表(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帐号等凭证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一)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服务性企业(单位)和录用见习期满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基地。对企业(单位)招用(包括公益性岗位安排)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见习基地录用见习期满应届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或公益性岗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将符合享受社??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见习生录用审批表》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帐号等凭证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拔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料: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盖章确认、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五条  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为本市户籍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

个人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合伙创业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自放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由市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和再次贷款不贴息);符合小额创业贷款条件的其他创业人员,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和再次贷款不贴息)。                                                                                       

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在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的同时,也可申请不超过二年的商业贷款,市财政据实给予50%的贴息(展期和再次贷款不贴息)。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和商业贷款两项贴息总计额度不超过2万元。

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持完息凭证办理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包括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补助等。

(一)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主要是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正常运转的有关经费支出,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运行、设备及软件购置、软件开发应用及服务支出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补助。建设镇(街道)人力资源市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平台建设补助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建设项目实地考察后,按规定划拨市场及平台建设补助。镇(街道)、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信息化设施建设一次性补助费分别为5万元、2万元;其他社会保障平台建设补助的项目和额度,由市政府讨论决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省、市对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预、决算管理。

(一)预算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财政局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统筹提出下年度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包括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从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中安排的促进就业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除按规定要求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外,还需编报《   年度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预算表》(见附件1)。

(二)预算执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用款申请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三)决算管理。年度终了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除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外,还需编报《   年度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情况表》(见附件2)。

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账户管理。市财政局要按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促进就业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数据库管理和网络化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基础管理。基础管理数据统一纳入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子系统,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逐步实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与市财政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各种补贴资金,或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享受政策人员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